四、受處分人於催繳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仍未依限繳納者,原處 分機關得檢附必要文件,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 五、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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