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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八十六年四月八日 第十二條 (修正) 條文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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