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發現... 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 款 所 處罰的對象是《汽車》 但是我的 交通工具是《機車》 這樣...是不是有點太過於over! 若是真的要這樣開單的話 我想...全台北市開不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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