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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 Yahoo!奇摩知識+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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