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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 條條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0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801 號 第 八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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