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學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公、私立高級進修學校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查,悉依本辦法辦 理。 第三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六十分為及格,八十分為各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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