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如何收取? (一)法令依據:貿易法第二十一條、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二)費率:由海關統一按進、出口貨物價格萬分之四收取。 進口貨物以起岸價格( CIF )為準,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 FOB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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