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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休耕租賃農地執行要項 -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98年2月8日 為活化休耕田,鼓勵連續休耕農地辦理租賃,俾保障出租人權益,獎勵承租人並擴大農地經營規模,特訂定本要項。適用之農地 適用本要項之休耕農地,為九十五年或九十六年任一年連續兩期依「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辦理休耕有案之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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