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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五條 (修正) 條文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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