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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

2 九十一年九月法務部研擬修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偵查中通訊監察書 的核發權由檢察官交由法官。至於偵查中的通訊監察書是否有繼續或停止的必 要,因仍屬刑事偵查範圍,修正案仍規定由檢察官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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