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 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 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 ,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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