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農藥管理法於 96 年7月18日修正公布,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明定「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第一項所定管理人員之訓練、資格條件及其證明文件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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