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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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