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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入口網-法規資料查詢

第15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第16條 非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用水,除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外,不得取得水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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