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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七條 (修正) 條文 農產品之運銷,得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其方式分下列兩種: 一、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交易。 二、以供應直接消費者為目的之零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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