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申請審議,逾期應為不予受理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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