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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第九條 投保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事務。 第十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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