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細則依農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 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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