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輔導單位,係指農業產銷班所在地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相關產業團體、公所及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機關(構)或 ...
www.angrin.tlr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