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為農業縣,農地移轉相當頻繁,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89年1月28日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這項規定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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