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附註 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第06985號函示 對殺傷力認定標準為: 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彈丸可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態為基準 日前前本部認定槍枝具有殺傷力之標準,係以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到20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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