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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殘等檢定標準-國防部軍醫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及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致傷殘者,其等級區分如下: 一、一等殘。 二、二等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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