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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性侵害犯罪態樣之分析— 以2000-2002年為例

婦女者,處死刑。」其刑度為達嚇阻功能,採取唯一死刑。配合88年刑法性交定義修正 後,將條文修改為:「對於婦女為強制性交 者,處死刑。」除了將強姦改為強制性交以 配合刑法之定義外,並無其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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