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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修正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

1 軍事審判法修正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3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091 號 第 一 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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