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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與績效檢視

摘 要 民國 69 年即立法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惟本保障規定,一再引發爭議,修法的呼籲甚囂塵上,值得再作探討。 學者都認為本規定,屬正當且合憲。惟仍有保護過當、不合比例原則、易造成視障者只從事按摩的誤會、難落實、無實惠之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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