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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服務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類別者,或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 證明者。 服務內容 經鑑定醫院鑑定合於障礙等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應備表件 1、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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