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其鑑定標準 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 第八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慢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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