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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對照表 - 學生事務處

第1 條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 法) 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訂 定之。 第2 條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 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

stuaffair.yti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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