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善用不動產市價與公告現值及地價之差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規定: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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