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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之財產,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 | 眾順會計師事務所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無償獲自營利事業所贈與之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非免納所得稅,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核案件時,發現某公司負責人以其個人名義購買外幣基金之資金來源,係取自該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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