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中 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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