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警署資字第0940111325號函頒 一、資訊設備使用年限,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二、資訊設備送修、報廢與汰換: (一)送修: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二)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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