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款: 中央負責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事項。 第四條第五款: 中央負責總量管制區內各直轄市、縣(市)管制目標、措施、執行步驟、時程之規劃、協調整合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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