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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第十一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 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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