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油電混合動力車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減半徵收貨物稅規定與節能減碳立法意旨相符,財政部重新檢討該部98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並於今(4)日發布令釋,訂定油電混合動力車適用前開減半減收貨物稅規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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