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以院臺財字第1020005149號令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將適用免稅標準要件之一「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達其收入比率70%」調降為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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