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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函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認列為費用乙節:按第36 號公報雖規定,強制贖回及 可賣回之特別股,宜列為金融負債,且公司股份被認列 為金融負債時,其股利宜與認列債券利息之處理相同,將其認列為費用。然查公司法對於公司發行特別股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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