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業依據: 一、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條之 1。 二、92年 3月10日各地區國稅局「受理信託受託人申請編配統一編 號編配作業研討會」決議。 貳、作業單位:各分局、稽徵所第二課(股)、第四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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