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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收件 作業要點

壹、作業依據: 一、所得稅法第75條、第 102條之 1、第 102條之 2。 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第65條。 三、其他有關法令。 貳、作業目的:劃一本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收件作業,並及時 徵起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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