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7條。 處理天數:7天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二、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 16 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 15 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www.etax.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