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或私人占用,其符合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以出租、讓售、專案讓售、視為空地標售、現狀標售或委託經營等方式處理。 被占用不動產無法依前項方式處理者,應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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