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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建築容積獎勵上限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13之規定,容積獎勵上限(不包含公益設施及公共設施捐贈之獎勵)為: (法定容積)X 1.5倍, 或 (法定容積)X 0.3倍 + 原建築容積 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上限放寬為法定容積2倍或原容積加法定容積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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