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 執行秘書 沙克興 當保險公司失却清償能力,不能支付債務時,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維護金融秩序的安定,主管機關於民國 90年修訂保險法時,特別增訂由財產保險業提撥資金,設立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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