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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相關法規--釋字第477號解釋

【公布日期】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 【解釋文】 台灣地區在戒嚴時期刑事案件之審判權由軍事審判機關行使者,其適用之程序與一般刑事案件有別,救濟功能亦有所不足,立法機關乃制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對犯內亂罪及外患罪,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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