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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使用執照(一般)作業流程及說明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七十三、七十四及七十六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依建築法、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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