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床數時,應申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如下: 一、公立護理機構,為其代表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為該法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為其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但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 定附設之護理機構,為該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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