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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 - 無名小站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証其身分: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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