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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 植根法律網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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