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管理警察機關宿舍,提升員警居住品質,增進工作效率,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機關宿舍,其區分如下: (一)首長宿舍:指供機關、學校警監二階(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 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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