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另前揭依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其傳遞、利用、註銷或銷毀等,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至第18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併予敘明。 轉寄親友 友善列印 新增到收藏夾 分享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稱呼: 親友Email: 推薦說明: 驗證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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